金融監管總局最新發布。
12月25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立足“同類業務、相同標準”,統一明確了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責任義務、共性內容及內部管理要求,對三類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系統規范,督促機構嚴格履行信義義務,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辦法》相關規定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為銀行保險機構預留8個月左右的調整過渡期,以便各方穩妥推進產品文本修改、系統改造對接等工作。
統一監管規則 提升監管一致性
今年5月23日至6月23日,《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金融監管總局對反饋意見逐條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建議。比如,完善產品信息披露渠道有關表述,便于機構執行和投資者查詢;結合機構業務實踐,優化現金管理類產品信息披露內容;適當精簡有關表述,對于《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及金融監管總局現行制度中的已有規定,《辦法》不再展開重復;優化過渡期工作安排等。
“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資產管理機構履行信義義務的必然要求。”上述負責人稱,當前,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均無專門的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現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標準不完全一致等問題,急需構建適合三類資產管理產品特點的信息披露制度,統一監管規則,強化信息披露行為監管。
因此,《辦法》用專章首先明確了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包括信息披露渠道、責任、方式、禁止行為和文本要求等。其中,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的禁止行為包括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對實際投資業績進行預測,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詆毀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產品管理人、托管機構或者銷售機構等。
產品管理人原則上不得調整業績比較基準
《辦法》還分產品募集信息披露、產品定期信息披露、產品臨時信息披露和產品終止信息披露4個方面,全面規范資產管理產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對于產品說明書或合同、業績比較基準、發行公告(或報告)、定期報告、凈值披露、過往業績、事前和事后臨時披露事項、到期清算報告等作了具體規定,明確披露內容、披露時間等要求。
對于投資者普遍關注的業績比較基準,《辦法》要求產品管理人原則上不得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確需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的,產品管理人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并在定期報告和更新產品說明書時披露業績比較基準歷次調整情況。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考慮到部分存量產品歷史生命周期較長,《辦法》施行前的歷史業績基準對當前投資者參考價值相對較小,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只披露《辦法》施行后的歷次業績比較基準調整情況。
尊重三類產品客觀差異 作出針對性安排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強調,《辦法》立足“同類業務、相同標準”,統一明確三類產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責任義務、共性內容及內部管理要求,提升監管一致性。同時,充分尊重三類產品市場定位、客群基礎等客觀差異,作出針對性安排。
一方面,區分公募和私募產品要求。考慮到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眾,投資者門檻、專業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整體相對較低,對其信息披露總體要求更嚴,披露內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對私募產品則參考同業監管實踐,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約定。比如,公募產品信息應當至少通過行業統一信息披露渠道(即中國理財網)進行披露,同時按照與投資者的約定通過全國性金融類主流媒體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渠道進行披露。而私募產品信息按照監管要求可以通過與投資者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進行披露。
另一方面,制定三類產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規范。在遵循信息披露總體原則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中國信托業協會、中國銀行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應當會同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結合三類產品各自特點作出細化規定,形成“1+3”信息披露規則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