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立案告知書》。
12月19日,卓然股份(688121.SH)公告稱,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張錦紅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立案告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事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張錦紅立案。目前公司各項經營活動和業務均正常開展。立案調查期間,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將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工作,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同日,公司收到上海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上海卓然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張錦紅、吳玉同、張笑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 2025 )268 號)(以下簡稱《決定書》)。經查,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項:2021年至2024年期間,公司在IPO募投項目實施過程中,違規支付部分募集資金,經由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張錦紅有效控制的供應商或資金通道方銀行賬戶流入體外資金池進行資金調配,部分資金在當日或次日回流至公司非募集戶,其余流向了張錦紅間接控制的企業。公司未如實披露募集資金存放及實際使用情況,亦未如實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卓然股份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卓然股份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張錦紅時任公司董事長,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張錦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吳玉同時任公司財務總監,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吳玉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張笑毓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張笑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卓然股份是大型煉油化工專用裝備模塊化、集成化制造的提供商,專業為石油化工、煉油、天然氣化工等領域的客戶提供技術、裝備和能源服務一體化的解決方案。截至12月19日收盤,卓然股份股價報12.13元/股,總市值為28億元。

綜合自:公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