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立方數科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立方數科”)涉嫌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因立方數科連續三年虛增收入和成本,嚴重違反證券法律法規,安徽證監局擬對上市公司處以1000萬元罰款,對10名責任人合計罰款3000萬元。立方數科涉嫌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將依法啟動退市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同步對本案所涉的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同步立案調查,涉嫌未能勤勉盡責的將依法嚴懲。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認為,監管部門對于財務造假的打擊,已經形成了“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移送+退市執行+中介追責”的資本市場法治化的標桿組合,該機制通過預處罰釋放威懾、退市預警直擊命脈、市場禁入鎖定“關鍵少數”、刑事移送提升違法成本、同步追責強化責任意識,五環相扣,標志著監管從“事后救火”全面轉向“源頭治理”。
懲首惡、打幫兇 財務造假震懾力再升級
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立方數科連續三年虛增收入和成本,嚴重違反證券法律法規。
經證監會調查,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數科通過開展代理業務、融資性貿易、虛假貿易等方式,累計虛增收入6.38億元、成本6.27億元。其中,2021年收入、成本分別虛增2.80億元、2.77億元,2022年收入、成本分別虛增3.12億元、3.05億元,2023年收入、成本分別虛增0.46億元、0.45億元。證監會擬對上市公司處以1000萬元罰款,對10名責任人合計罰款3000萬元。立方數科涉嫌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將依法啟動退市程序。
同時,證監會同步對本案所涉的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同步立案調查,涉嫌未能勤勉盡責的將依法嚴懲。對于相關違法行為可能涉及的證券犯罪問題線索,證監會將堅持應移盡移的工作原則,依法依規移送公安機關。
這并非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首次觸碰紅線,此前,因在弘高股份、西隴科學、博天環境等多個項目的審計中未勤勉盡責,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多次領監管罰單。最近的一次是在今年4月,因為弘高股份出具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北京證監局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462.26萬元,并處以924.53萬元的罰款。
此案是首例上市公司領罰單,中介機構被同步立案的典型,體現了監管部門打擊財務造假“追首惡”與“打幫兇”并重的導向,標志著全方位、立體式的綜合懲防體系進一步走向深入。
從過往財務造假的罰單來看,證券服務機構未充分履職盡責,是造成財務造假等侵害投資者權益行為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造假企業是財務造假的“首惡”,首先應予嚴懲,但承銷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以及資產評估機構,若怠于履行“看門人”職責,甚至為部分企業財務造假提供便利,就該嚴肅處理。
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田軒指出,在資本市場生態中,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憑借專業能力連接投融資兩端,既是降低市場信息不對稱的核心橋梁,也是履行監督職責、守護市場準入質量的關鍵力量,因此壓實其執業責任對維護市場秩序至關重要。
14家公司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據了解,立方數科或是今年第14家因財務造假而涉嫌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公司,年內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公司數量創歷年新高。這一變化源于退市新規對財務造假退市標準的調整,也源于嚴監嚴管下,監管部門對財務造假“零容忍”的立場,以及打破造假“生態圈”的決心。
退市并非終點,財務造假的主體和相關責任人往往還面臨刑事、民事追責。近年來,證券違法案件的“行刑銜接”呈現出明顯強化和協同化的趨勢。最高檢與證監會多次聯合強調“全鏈條懲治”“立體追責”“應移盡移”的原則,明確零容忍導向。《資本市場行政執法與檢察履職銜接協作機制意見》下,最高檢駐證監會檢察室推動案件同步交辦、證據共享,已建立十余項常態化協作機制。
資本市場對造假者及配合造假者進行全方位、立體化追責,構建了多層次、無死角的追責體系,給所有市場參與者劃定明確的行為邊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凈化市場生態。田利輝指出,“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移送+退市執行+中介追責”這一組合拳堪稱資本市場法治化的標桿之作,絕非簡單疊加,而是系統性重塑監管生態的“組合重錘”,五環相扣,形成“發現即罰、罰后即退、追責到人、刑民銜接”的全鏈條閉環,通過典型案例的發布,構建了“不敢假、不能假、不易假”的制度生態。
如何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財務造假懲防機制,田軒建議,進一步完善財務造假行、民、刑立體化追責體系,提高行政處罰的威懾力,除了現有的罰款、警告、市場禁入等措施外,可考慮引入更多的懲戒手段,例如將財務造假行為納入企業和個人的誠信記錄,并實施聯合懲戒,限制其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擔任企業高管等方面的權利;進一步建立更為便捷的投資者損害賠償訴訟機制,同時,健全民事賠償的計算標準和因果關系認定規則,確保投資者能夠獲得合理、充分的賠償;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對財務造假的核心策劃者、組織者以及提供幫助的中介機構相關人員,依法從重處罰,增強刑罰的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