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銀行間市場經紀業務,人民銀行起草并在7月18日發布《銀行間市場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辦法》共26條細則,明確經紀機構不得參與債券一級發行和柜臺債券業務等。
貨幣經紀公司是金融市場的交易中介。近年來,貨幣經紀公司等經紀機構對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影響逐步增強。2024年,通過經紀機構成交的銀行間本幣交易額達到433萬億元,范圍上涵蓋債券回購、同業拆借、現券交易、利率衍生品等品種,在全市場總成交額中占比20%。
央行在《辦法》起草說明中指出,貨幣經紀公司已成為聯系各類市場參與機構的樞紐,對二級市場信息匯聚和定價、交易效率和市場流動性有著重要影響。同時,銀行間市場缺乏對經紀業務進行專門規范的制度文件,需加強對經紀業務的功能和行為監管。
《辦法》對經紀業務進行全面規范,包括明確經紀機構類型和執業范圍、經紀機構入市和風險隔離要求,并強化對客戶的資質管理、信息披露和通訊工具使用等要求,完善了監管要求和罰則。
在經紀機構的類型上,《辦法》明確,經紀機構包括貨幣經紀公司以及其他提供經紀服務的金融機構,對證券公司等機構開展經紀業務,參照貨幣經紀公司進行同等管理。
在經紀機構的執業范圍方面,《辦法》要求,經紀機構可為銀行間市場債券、回購、衍生品等交易提供服務,但不得參與債券一級發行和柜臺債券業務。
對于經紀機構入市,《辦法》要求,經紀機構進入銀行間市場展業,需向央行報告。證券公司等非專門從事經紀業務的機構,需設立獨立的經紀業務部門,經紀業務與自營業務要嚴格隔離。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經紀機構要實時、完整、準確對外公開披露最優經紀報價和成交信息,除向基礎設施機構報送成交信息外,增加需實時報送客戶委托報價的要求,以提升撮合成交過程的信息透明度。《辦法》還要求,經紀相關通訊工具應與個人通訊工具等嚴格隔離。錄音、通訊記錄應全程、完整留痕,并至少保存5年。
《辦法》對在銀行間市場展業的貨幣經紀公司、其他經紀機構設立的經紀業務部門及經紀業務從業人員提出13項禁止性行為,包括嚴厲禁止經紀機構自持頭寸參與交易、為不符合條件客戶提供服務、利用信息優勢獲取不當收益和幫助委托人規避監管等。
根據《辦法》規定,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可對經紀機構開展執法檢查。銀行間市場相關基礎設施通過有關系統對經紀機構展業情況進行監測。銀行間市場自律組織對經紀機構進行自律管理。